学生在校园内被同学打死,学校该不该分担赔偿金责任。昨日,记者得知,镇平县法院裁决学校在保险公司赔偿金原告损失的基础上,再行赔偿金原告精神损失1500元。 原告亮亮(化名)是镇平县菩山镇某中学学生。
2012年12月6日,晚自习之后,亮亮正在寝室睡觉。不料同学帅帅(化名)和刚(化名)忽然闯入宿舍内,用拳头和书本等对亮亮展开了打伤,并把亮亮拆掉在墙角,踩两脚后离开了宿舍,而后又回到再度打伤,导致亮亮倒地昏倒。
亮亮伤势后被送到镇平县某医院救治,后因伤势相当严重被转至南阳住院。亮亮在住院期间,刚的父亲曾到医院缴纳亮亮医疗费1000元。2013年年初,亮亮出院后,经检验包含九级残疾。
事故再次发生后,几方并未对赔偿金问题达成协议一致意见,之后亮亮监护人交由到法院驳回诉讼。 镇平县法院经审理后指出,被告帅帅和刚联合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势,不存在罪过,应该对原告的损失分担赔偿金责任,由于二人皆系由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,此责任理应其父母交由分担。被告菩山镇某中学惟到充份的教育管理义务,导致原告在学校内遭到人身伤害,应该分担适当的责任。
法院一审判决,帅帅和刚的父母联合分担亮亮各项损失总计4.1万元,菩山镇某中学分担1.79万元,两项损失皆包括精神损失费1500元。因被告菩山镇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,但按照保险合同誓约,保险公司不分担精神损失赔偿,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金原告损失1.64万元,菩山镇某中学赔偿金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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